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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单招网 时间:2022-10-19 16:15:38 0次
《教育法》的修订意在明确冒名顶替录取的法律责任
针对社会关切,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以他人名义和入学资格代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其入学资格,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历证书的,由颁发机构予以撤销
成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入学资格代替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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